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技評估、成果評審、新產品鑒定工作條例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科技評估、成果評審、新產品鑒定工作條例
工作條例(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學會的科技評估工作,根據科技部《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儀器儀表行業科技活動涉及的學科及專業的多樣性、技術集成的復雜性等特點,以及對科技評估工作適應性的要求,在總結以往評估工作的基礎上,制訂本工作條例(修訂)。
第二條 科技評估,系指由科技評估機構根據委托方明確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則、程序和標準,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對科技政策、科技計劃、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技發展領域、科技機構、科技人員以及與科技活動有關的行為之一,所進行的專業化咨詢和評判活動。
科技評估工作,主要是依靠與之相適應的、專業配套的、高素質的專家支持系統。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政府科技活動的科技評估、對企業或其它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科技活動的科技評估,本工作條例均適用。
第四條 科技評估工作必須遵守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保證科技評估工作依據客觀事實作出科學的判斷。
第二章 評估的類型和范圍
第五條 政府行政機關、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凡屬于儀器儀表科技范疇的,對科技活動的預測、決策、管理、監督和驗收等,均可委托本學會的科技評估事務部進行評估。
第六條 科技評估按科技活動的管理過程,一般可分為事前評估、事中評估、事后評估和跟蹤評估四類:
(一)事前評估,是在科技活動實施之前,對實施該項活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進行的評估。
(二)事中評估,是在科技活動實施過程中,對該活動是否按照預定的目標、計劃執行,并對未來的發展態勢所進行的評估。評估的目的,在于發現問題、調整或修正目標及策略。
(三)事后評估,是在科技活動完成后,對科技活動的目標實現情況,以及科技活動的水平、效果和影響所進行的評估。
(四)跟蹤評估,是在科技活動完成一段時間后的后效評估,重點評估科技活動的整體效果,以及政策執行、目標制定、計劃管理等綜合影響和經驗,從而為后期的科技活動決策提供參考。
第七條 評估工作的服務對象及業務范圍
(一)本學會科技評估工作的行業對象,限于我國儀器儀表行業,評估的委托方,可以是各級政府部門、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包括國營或民營企業/研究所、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外商獨資企業)、自然人。
(二)本學會科技評估工作的業務范圍包括:
1 、受政府部門委托,就全國的或地方的關于儀器儀表產業發展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預測的評估;
2 、對儀器儀表科技計劃的執行情況與運營績效的評估;
3 、對儀器儀表科技項目的前期立項、中期實施、后期效果的評估;
4 、對儀器儀表科技機構的綜合實力和運營績效的評估;
5 、對儀器儀表科技成果的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評估或鑒定;
6 、對產業科技進步與運營績效的評估;
7 、對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科技投資行為及運營績效的評估;
8 、對科技人才資源的使用以及培養、充實規劃的評估;
9 、對其他與科技工作有關的活動的評估。
第三章 評估工作的組織結構
第八條 專職班子:本學會的科技評估業務,由內設的“科技評估事務部”負責評估的組織及日常工作的運作與管理。該部的專職人員 10 名,其專業結構包括工程技術、經濟分析、管理、財務和計算機操作。此外,以合作方式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服務。
本學會的理事會及其秘書處,對科技評估工作予以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專家支持系統:由科研院所、大學、企業及行業管理部門的科學家和技術專家、經濟分析專家、企業管理專家及行業管理專家組成,參與科技評估的專家庫的初期規模整合為三百人。其中:科學家(兩院院士)和技術專家按專業大類分為六個子系統,包括:工業自動化儀表與控制系統;科學儀器主要包括分析儀器、光學儀器、試驗機、大地測量儀器及實驗室儀器;信息技術及電測儀器,主要包括電子測量和電工測量儀器;醫療儀器;其它各類測量儀器;儀器儀表相關傳感器、元器件及材料。
第十條 產品檢測支持系統:以合作的方式,將原機械部建設的儀器儀表產品測試中心( 12 個),作為科技評估工作的產品檢測支持系統。此外,同國家及?。ㄊ校┯嬃吭航⒑献麝P系,委托其對法規規定的必須由其檢測的產品或測量裝置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 前沿支持系統:由地方儀器儀表學會和專業分會構成儀器儀表評估工作的前沿支持系統(網絡),負責對本地區或本專業系統的科技評估客戶(委托方)的業務聯絡工作。其工作規范另行制訂。
第四章 評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 評估的需求分析及方案設計
本評估事務部根據委托方提出的評估要求及提供的基礎資料,對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及評估的可行性等,進行研究、分析。然后,設計可行的評估方案,并提交委托方審查;經雙方討論、磋商,修訂成雙方認可的《評估方案設計》。
第十三條 簽定評估委托合同
評估委托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評估項目名稱:
(二)評估的委托方和受理方;
(三)評估的目的及范圍;
(四)評估工作的時限;
(五)信息采集的范圍及方式;
(六)對評估報告的要求;
(七)評估費用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八)允許變通的評估內容及其范圍;
(九)評估報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圍;
(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保密;
(十一)爭議的處理方式;
(十二)當事人提出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十三)合同附件。
注:科技成果類(包括新產品項目)的項目評估(鑒定)委托合同的內容要求,參見“條例”附件一。
第十四條 信息采集與整理
針對評估項目的評估工作需要,利用多種渠道采集相關的必要信息,并經分析、鑒別、分類予以匯編。在信息采集階段即要啟動專家支持系統。
第十五條 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根據評估項目的大小、復雜程度及類別,組織規模和專業構成與之相適應的評估專家組,開展項目評估工作。包括:
(一)根據已確定的評估方案,設計評估工作框架、選擇適應的評估方法。
(二)采取多種可行的方式(如,現場調查、信函、專家咨詢、情報和專利檢索系統、會議座談等方式),對本評估事務部已采集、整理的信息予以鑒別、修正和補充,從而形成對評估項目進行評估所必備的基本依據性資料。
(三)依據評估委托合同(含附件)和上述信息資料,對評估項目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評估,并形成評估結論。若少數專家對評估結論有異議,應另邀同專業的專家若干人征求意見;如果少數專家仍堅持異議,則將其不同意見納入評估報告的附件,供委托方參考。
第十六條 撰寫評估報告
依據評估專家組形成的評估結論,按照相應類型的科技評估報告格式及要求,由本評估事務部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評估項目名稱;
(二)評估委托方名稱;
(三)評估機構名稱;
(四)評估的目的、范圍及簡要說明;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報告的時效及適用范圍;
(七)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
(八)評估方法的采用;
(九)評估結論;
(十)重要事項聲明或說明;
(十一)評估專家組成員名單;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附件。
注:屬于科技成果類中的新產品子類項目,其鑒定報告格式見本“條例” 之附件二;科技成果類中的其他專類的項目評估(鑒定)報告格式見“條例”之附件三。
第十七條 向委托方提交評估報告(按合同約定的份數)。
第十八條 資料歸檔
本評估事務部將存檔的評估報告及評估工作相關的全部經整理的資料歸檔。并報科技部等部門備案。
第五章 工作紀律及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評估事務部和參予評估工作的專家,必須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若有意做出虛假的評估結論,或因重大過失而形成嚴重失真的評估結論的,對由此產生的嚴重后果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評估事務部和參與評估工作的專家,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為委托方保守評估項目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對擅自披露、使用、轉讓被評估項目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者,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凡與評估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評估專家, 應主動提出回避請求。
第二十一條 委托方使用評估報告,必須與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評估目的、評估報告的使用范圍相符。若委托方超出合同約定使用評估報告,必須征得本評估事務部的同意,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負責。
第二十二條 評估項目中如有涉及國家秘密的,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法規執行。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
2002 年 2 月